權利要求
1.礦山機電設備電動機連接結構,包括電機電源接口(1),其特征在于:所述電機電源接口(1)的一側開設有孔洞,所述孔洞的內部設置有轉軸(2),所述轉軸(2)的內部固定連接有轉桿(3),所述轉桿(3)的一端固定連接有軸承座(4),所述轉桿(3)的另一端固定連接有紐蓋(5),所述轉桿(3)的表面套接有分線盤(6),所述電機電源接口(1)的內頂壁固定連接有彈簧合頁(7),所述電機電源接口(1)通過彈簧合頁(7)活動連接有擋板(8)。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礦山機電設備電動機連接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電機電源接口(1)的內頂壁開設有進線孔。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礦山機電設備電動機連接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進線孔的內壁固定連接有防水圈(9)。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礦山機電設備電動機連接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水圈(9)的材質為橡膠。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礦山機電設備電動機連接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分線盤(6)的形狀為圓形。
說明書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電動機連接結構技術領域,具體為礦山機電設備電動機連接結構。
背景技術
目前,隨著礦井開采深度的增加,受高溫圍巖散熱、空氣自壓縮熱、機械設備散熱、氧化熱等熱源的影響,越來越多的礦井出現熱害,且礦井下一氧化碳和粉塵的危險性較高,而電動機在接入電源過程中容易產生火光,接線裝置不能減壓,難以測壓減壓,使機電設備在礦井作業(yè)中的安全性較低,對工人的安全不能保障,以往的煤礦機電設備電動機接線連接時線體容易纏繞,不方便進行維修和經查,同時線體表皮老化后,纏繞時容易導致線體之間漏電短路。
實用新型內容
(一)解決的技術問題
針對現有技術的不足,本實用新型提供了一種礦山機電設備電動機連接結構,解決了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二)技術方案
為實現以上目的,本實用新型通過以下技術方案予以實現:一種礦山機電設備電動機連接結構,包括電機電源接口,所述電機電源接口的一側開設有孔洞,所述孔洞的內部設置有轉軸,所述轉軸的內部固定連接有轉桿,所述轉桿的一端固定連接有軸承座,所述轉桿的另一端固定連接有紐蓋,所述轉桿的表面套接有分線盤,所述電機電源接口的內頂壁固定連接有彈簧合頁,所述電機電源接口通過彈簧合頁活動連接有擋板。
可選的,所述電機電源接口的內頂壁開設有進線孔。
可選的,所述進線孔的內壁固定連接有防水圈。
可選的,所述防水圈的材質為橡膠。
可選的,所述分線盤的形狀為圓形。
(三)有益效果
本實用新型提供了一種礦山機電設備電動機連接結構,具備以下有益效果:
1、該礦山機電設備電動機連接結構,通過轉軸、轉桿、軸承座、紐蓋和分線盤的設置,方便進行維修和經查,避免同時線體表皮老化后,相互纏繞時容易導致線體之間漏電短路,通過彈簧合頁和擋板的設置,起到了防水的作用,避免裝置在閑置時水源通過進線孔漏入裝置內造成裝置內遭到腐蝕生銹減少裝置的使用壽命。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擋板結構仰視示意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防水圈結構仰視示意圖。
圖中:1、電機電源接口;2、轉軸;3、轉桿;4、軸承座;5、紐蓋;6、分線盤;7、彈簧合頁;8、擋板;9、防水圈。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
請參閱圖1至圖3,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技術方案:一種礦山機電設備電動機連接結構,包括電機電源接口1,電機電源接口1的一側開設有孔洞,孔洞的內部設置有轉軸2,轉軸2的內部固定連接有轉桿3,轉桿3的一端固定連接有軸承座4,轉桿3的另一端固定連接有紐蓋5,轉桿3的表面套接有分線盤6,通過轉軸2、轉桿3、軸承座4、紐蓋5和分線盤6的設置,轉動紐蓋5帶動轉桿3將收緊線體,分線盤6將線體之間相互隔離,方便進行維修和經查,避免同時線體表皮老化后,相互纏繞時容易導致線體之間漏電短路,分線盤6的形狀為圓形,電機電源接口1的內頂壁固定連接有彈簧合頁7,電機電源接口1通過彈簧合頁7活動連接有擋板8,通過彈簧合頁7和擋板8的設置,起到了防水的作用,避免裝置在閑置時水源通過進線孔漏入裝置內造成裝置內遭到腐蝕生銹減少裝置的使用壽命,電機電源接口1的內頂壁開設有進線孔,進線孔的內壁固定連接有防水圈9,防水圈9的材質為橡膠。
綜上所述,該礦山機電設備電動機連接結構,使用時,通過轉軸2、轉桿3、軸承座4、紐蓋5和分線盤6的設置,方便進行維修和經查,避免同時線體表皮老化后,相互纏繞時容易導致線體之間漏電短路,通過彈簧合頁7和擋板8的設置,起到了防水的作用,避免裝置在閑置時水源通過進線孔漏入裝置內造成裝置內遭到腐蝕生銹減少裝置的使用壽命。
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較佳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實用新型揭露的技術范圍內,根據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及其實用新型構思加以等同替換或改變,都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